誤墮法網 無牌經營旅行社
機構舉辦外遊活動時,有可能會誤墮法網,無牌經營旅行社。你的機構或你的朋友是否也依足法例呢?
香港法律218章《旅行代理商條例》第4條為外遊旅行代理商作出以下定義:
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以下業務,即屬經營外遊旅行代理商業務─
(a) 代另一人獲取在旅程中以任何運輸工具提供的載運,而該旅程從香港開始,其後主要在香港以外進行;或
(b) 代另一人獲取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住宿,而該另一人或其代表就住宿費用向該人或會就住宿費用向該人繳付款項。
不論你是否賺取利潤,不小心犯法實在不值得。經旅行社代辦,在領隊、導遊、保險、事故處理方面,都可以得到充足的保障,也可能得到較相宜的價錢。出外前不妨先諮詢一下相熟的旅遊顧問吧!